南京:楼盘未经物价局核价就卖房 最高罚20万元

【2007.05.30 08:29】 来源:市场报  
作者:刘益广



  南京在售楼盘须公开价格表 严格按审核价销售

  最高房价只准降不许涨

  楼盘未经核价就卖房,最高罚20万元

  南京楼盘继实施“一套一价”房价监管新政 之后,日前,又推出“一套一价”核价新政的实施细则。每一套普通住宅价格,都需由物价局按照成本原则,严格审核。开发商必须在售楼处公开价格表,并严格按照审核价销售。这一规定如果得以实施,意味着南京今后已批在售楼盘在销售房屋时,最高房价只准降不许涨。

  据介绍,“一套一价”核价新政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,价格主管部门与房产(建设)管理部门建立批价、销售许可证发放联动管理机制。价格主管部门在对普通商品住房(含政策性住房)的价格进行审核、标价资料进行复核后,发放《普通商品住房(含政策性住房)价格审批联系单》,房地产开发企业凭联系单、商品房核价批文及已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查的《普通商品住房备查价目表》,到房产(建设)部门申领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》。对于未经核价进行销售的开发商,将按照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2万元以上、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

  南京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强调,今后,对以土地评估价进入成本的普通商品住房,其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(以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注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为准)必须在3年以上,其楼面地价水平不得高于周边同期同类(以3个以上项目作比较)普通商品住房的楼面地价均价水平。计入成本的土地价3年内不得变动,开发企业不能以地价为借口随便涨价。这样,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年内开发的房子,土地成本应该是相同的。比如说,如果开发商3年内开发了两期商品房,那两期商品房的“土地成本”应该是一样的,开发企业不能以地价上涨作为提高房价的理由。即使3年后对土地成本进行重新评估核价,土地价格也不能乱涨乱报,不能高于同期周边地价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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